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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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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 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2〕127号

  【发布日期】2002-07-09

  【生效日期】2002-07-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厦府办〔2002〕127号)

  减轻农民负担是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国办发〔2002〕10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今年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现将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管理责任状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责任:

  (一)继续落实目标责任制。要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完善职能部门分工配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区委书记、区长(海沧管委会主任)是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发生的加重农民负担以及由此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

  (二)确保区、镇两级在本辖区不出现村提留镇统筹突破1995年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五及超过1997年预算额的村。村提留与镇统筹费要分别按规定进行预算,村提留必须占提留统筹费总额的一半以上。要严格按规定安排农民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向农民征收的镇统筹费,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统一征收,禁止以其它名义向农民征收统筹费;所征收的统筹费,必须严格按国家《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项目、比例,合理分配使用资金,保证农村五项民办公助事业的正常开展。

  (三)确保不出台违反中央规定的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坚决落实中央“十要十不要”和“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

  (四)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恶性案件。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和强制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凡因农民负担而引发严重事件的,从严查处当事人,并严肃追究区、镇领导人的责任。凡因涉农负担问题被追究法纪责任的干部,不准异地平调,受处分的干部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提拔重用。

  (五)全面推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三项制度和民主理财制度。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规范镇统筹费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搞好村级财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增强村级财务透明度。收取提留统筹费一律使用全省统一专用票据。各区实行预决算制度的镇和监督卡入户率都要达到百分之百。要对2001年提留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一次专项审计,镇村审计面和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村要达到百分之百。

  (六)开展"专项整治”。 在巩固已经取得专项治理成果的同时,继续抓好对农村中小学、农村电费、计划生育、农民建房乱收费和乱摊派征订报刊等专项治理,防止反弹。

  (七)建立农民负担问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对问题突出的地方,上一级政府领导应及时向下一级政府领导打招呼,督促其解决问题。能不能把农民负担减下来,能不能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必须作为考核干部的一条重要标准。

  (八)严肃案件上报纪律。凡因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必须在案发后七天内上报案情,两个月内上报查处结果。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的,必须做到随时发生随时报告,区、镇主要领导一定要到现场,直接了解情况,面对面做群众工作,疏导和化解矛盾。对案发后隐瞒不报、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得力的,要严肃处理。

  (九)落实好受灾地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政策。对受灾严重、生活困难的农户,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镇统筹费和村提留,并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分配原则,及时核拨灾歉减免指标,确保减免税款落实到受灾农户及贫困户手中。

  (十)加强信访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把信访工作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及时处理好与本区目标责任相关的农民来电来信来访。

  (十一)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的区、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其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在一定时间内晋职、晋级的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地要注意抓住典型案件,区别不同类型,分别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举一反三,以儆效尤。

  二、各职能部门责任

  (一)市监察局

  1、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加强执法监察。

  2、查处涉农案件,整治涉农收费行业的行风。

  3、督促各区及时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及时查处非法入卡的项目和费用;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加重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利益的人员;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根据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规定,开展报刊征订乱摊派专项治理工作。

  5、对各专项治理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财政局

  1、指导、监督各区做好镇统筹费的预决算,确保不突破199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的限额及1997年预算额。

  2、严格执行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坚持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原则;坚持农业特产税在税源普查基础上进行评产定税,严格依法征收;严禁重复征收税款、平摊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3、依法规范征收,严格区分税、费界限,严禁借税收名义征收其他费用,严禁税、费混征,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招标承包形式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做法。

  4、严格管理涉农基金。

  5、指导、监督各区做好贫困户、受灾农户税收减免工作。

  (三)市物价局

  1、加强涉农乱收费的治理,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2、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抓好中央、省、市部署的涉农公示制度、有关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教育收费等专项检查。

  3、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民建房乱收费和农村用电乱收费专项治理;配合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并做好涉农乱收费的投诉受理工作,及时查办涉农乱收费投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4、继续做好涉农收费公示的管理工作,及时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市农业局、林业局

  1、指导、监督各区做好村提留预决算,做到不突破199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的限额及1997年预算额。

  2、指导、督促各区开展农民负担专项审计。

  3、指导、监督各区管理、使用好劳动义务工、积累工。

  4、代购和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

  5、依照《森林法》管理好我市森林资源。

  6、严肃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毁林开垦、毁林种果、破坏林地、乱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各涉农部门责任

  (一)市计委

  1、建立农资储备制度,保证我市化肥的供应和调剂。

  2、做好农资流通工作,加强农资市场监督检查力度。

  (二)市建设与管理局

  1、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不恢复收取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村镇规划建设收费项目。

  2、严禁在村镇建设中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

  3、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农民建房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三)市计生委

  1、禁止在镇统筹费中硬性划定计划生育费的比例。

  2、禁止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收取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款项。

  3、依法收取社会抚养费,严格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计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取资金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中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四)市教育局

  1、制订、实施农村中小学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必须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农村教育现状,取消不切实际的达标验收。

  2、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省物委、财政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标准执行,不得突破。

  3、严禁学校为任何单位代收任何费用,不能强制学生统一办理保险、订阅报刊。

  4、坚决制止和纠正由学校向学生收取教育集资、教育费附加的做法。需进行危房改造集资的应遵照《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集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5、开展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专项治理,坚持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教育系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工作来抓,那个地方出现乱收费,应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同时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农村教育收费检查工作。

  (五)市水利局

  按照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农民收取水费,“无水田”不得向农民收取水费。

  (六)市电业局

  按照国家提出的“两改一同价”的要求,巩固全市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完成国家审批下达的农网改造任务,力争在今年实现全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七)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1、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不恢复收取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超占费、征地劳务费、农村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和土地纠纷调解费;

  2、依照《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条例》管理好我市土地资源;

  3、严肃查处乱占耕地、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

  (八)市民政局

  1、严格按照规定,对农业人口所应负担的优抚金只能在向农民征收的镇统筹费中提取列支,不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再向农民征收优待金和其他优抚费用。

  2、不硬性划定优抚费在镇统筹费中的比例,严禁把优抚经费用于优待烈军属以外的其他方面。

  3、农民办理结婚登记,严禁搭车收费。对搭车收费的行为,将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4、发放救灾款物,坚持公开合理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九)市工商局

  严肃查处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的坑农害农事件,严格管理好农资市场,严厉查处农资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十)中国人寿保险厦门分公司

  1、遵循自愿的原则开展各类保险业务,严禁在学校和农村强制保险和摊派保险;

  2、不得由镇村干部代办农民投保,也不得由中小学校代办保险;

  3、对农民和学生自愿投保的,保险部门要办好入保手续,并做好理赔兑现工作。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并负责对下属单位相关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一年至少两次,检查情况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管理责任列为考核各区、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纠风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由市政府纠风办、减负办牵头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凡因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不到位,或因玩忽职守、官僚主义,致使工作目标和要求未得到落实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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