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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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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393号

  【发布日期】2003-12-24

  【生效日期】2003-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三批次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39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4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上报的200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23.0405公顷(其中耕地13.978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3.4481公顷、未利用地0.505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3.7392公顷(其中耕地0.88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016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0.7492公顷,连同国有建设用地0.3179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市建设。

  二、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四、项目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汇总后,经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6.7797公顷计入厦门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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