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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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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71号

  【发布日期】2003-03-24

  【生效日期】2003-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福建省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闽政文[2003]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省环保局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二○○三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国家《“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3.《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4.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福建省“十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5.《福建省“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6.《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

第二节 编制原则

  1.酸雨和二氧化硫同步控制,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实现可持续发展。

  2.以控制燃煤排放二氧化硫为重点,采用调整产业结构、节能降耗、改变城市能源结构、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3.加强环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推行有效的经济政策,增加环保投入,促进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节 计划范围与计划期

  1.计划范围: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龙岩市6个酸雨控制区以及参照酸雨控制区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莆田市。

  2.计划期:2001-2005年

  3.基准年:2000年

第二章 背  景

第一节 酸雨控制区社会经济概况

  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6个酸雨控制区以及参照管理的莆田市,总面积8.30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68.4%;2000年末,总人口2751.2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9.3%,国内生产总值3767.09亿元,占全省的96.1%。

第二节 酸雨控制区污染控制工作情况

  1998年1月国务院划定我省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龙岩市为酸雨控制区。1999年9月经省政府批准,莆田市参照酸雨控制区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要求,有关设区市编制完成了《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3年多来,通过合理调整工业布局,搬迁、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改善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推行清洁生产和严格关停小火电机组等措施,酸雨控制区污染控制工作初见成效。到2000年,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九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内,各城市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二级标准,酸雨污染恶化趋势得到缓解。

第三节 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情况

  1.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2000年我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22.50万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龙岩和莆田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20.04万吨,其中国务院划定的福州等6个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排放量19.37万吨,占全省排放总量的86.1%。

第三章 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计划目标

  “十五”期间,福州等6个酸雨控制区及莆田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到2005年,酸雨控制区内所有城市及莆田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酸雨污染程度比“九五”末有所减轻。

第四章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第一节 降低煤炭含硫量

  1.限产关停高硫煤矿

  “十五”期间,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实行限产或关停。

  2.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

  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现有含硫份大于2%的矿井到2005年必须定向供应安装脱硫设施并达标排放的用户,否则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十五”期间,煤炭洗选加工的重点是动力煤,原煤入洗率达到50%以上。重点产煤县内的小型煤矿要集中建设群矿型洗煤厂。在洗选加工过程中要避免二次污染。

  3.限制城市燃料含硫量

  酸雨控制区内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城市燃煤和燃油含硫量最高限值。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限制销售、使用原煤和重油,积极促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的使用。

第二节 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1.燃用洗后动力煤

����“十五”期间,酸雨控制区火电厂要逐步减少原煤使用量。“十五”末期,没有安装烟气脱硫装置的火电厂必须全部使用洗选动力煤或低硫煤,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2.关停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

����“十五”期间,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规定。2003年底以前,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基本关停。

����3.严格控制新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酸雨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配备烟气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4.有效削减现有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

����现有火电机组超过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或超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有效治理措施,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2005年底前,现有10万千瓦以上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装置。

����5.合理布局电厂,大力发展清洁发电技术

  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和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老电厂和小火电机组在替代改造时,必须满足当地的环保要求。

  大力发展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高参数、高效率、低氮氧化物排放的超临界参数火电机组,逐步推广常规、增压循环流化床以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等新型火力发电技术,促进清洁煤发电技术的应用。

  适度建设风力发电场。充分利用建设福建液化天然气总体项目的有利时机,建设燃气电厂。

第三节 控制锅炉二氧化硫排放

����逐步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燃煤锅炉。城市市区内逐步淘汰小型燃煤锅炉,到2005年,重点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小型燃煤锅炉;因地制宜地发展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取代分散的中小型燃煤锅炉;在城市市区积极改建燃气、地热和电锅炉。

  燃煤锅炉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

  未达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锅炉安装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治理措施,达到排放要求。

第四节 控制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排放

����分期分批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各类工业炉窑,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炉窑。

  工业炉窑优先考虑使用电、气体燃料、低硫油、优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积极发展清洁煤燃烧技术。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

第五节 控制生活二氧化硫排放

����积极推广节能型建筑、绿色照明技术,引导城市居民绿色消费。

����城市城区内居民炊事和取暖用炉灶、餐饮服务业炉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炊事炉灶,禁止燃用原煤。大力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

����酸雨控制区城市要大力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固硫型煤、集中供热、地热采暖、太阳能等与控制二氧化硫有关的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节 控制工艺过程中的二氧化硫排放

����继续分批淘汰各类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实行清洁生产,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加强硫的回收,并使之资源化;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必须配套脱硫设施。

第五章 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环境管理

����1.加强对酸雨控制区污染控制工作的领导

����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的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具体实施计划,并把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和经过对二氧化硫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筛选、排出优先次序的治理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责任制,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布。

����2.继续实行区域总量控制

  省里将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到各设区市。酸雨控制区内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的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并核发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对发电企业,可按照绩效方法(即规定单位发电量允许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火电厂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鼓励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加装脱硫装置的火电机组以及洁净煤燃烧技术发电机组的发展。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3.建立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报告制度

  酸雨控制区内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状况、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生态和经济影响等内容,定期进行评估,发布年度评估报告。

第二节 推行有利于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经济政策

����1.加大对酸雨控制区的资金投入

  逐步增加酸雨控制区环保资金,加大与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配套的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等技术支持项目的财政投入,引导各方面投资者对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的投资,推进重点治理项目建设。

  2.加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力度

  依法对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按照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委托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治理,并进行处罚。

  逐步提高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使其达到或超过二氧化硫污染治理成本;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范围,多排多收,形成谁污染、谁就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公平机制,促使排污企业增加投入,主动治理污染。

  3.试行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

  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研究和试点。在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开展排污企业间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转让试点,逐步建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

  4.实行鼓励控制二氧化硫的优惠政策

  制定发电环保折价标准,为脱硫火电厂及燃气电厂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保证脱硫火电厂及燃气电厂优先上网,火电厂加快使用洁净煤技术。

  5.促进脱硫环保产业发展

  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适用的脱硫技术,对脱硫技术及关键设备的国产化项目在经济政策上给予支持,推进脱硫技术和装备国产化进程。

第六章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第一节 加强环境监测和动态管理

����1.完善酸雨和二氧化硫的监测网络

  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建设,逐步提高省级环境监测站及酸雨控制区内各城市、县级监测站的监测能力,改善技术装备,完善监测质量保证体系,增强污染源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加强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

  酸雨控制区内二氧化硫排放源的监测实行企业申报、当地环境监测站审核的监测制度。各排污企业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源排放的监测结果。

  酸雨控制区内新建重点项目的二氧化硫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二氧化硫排放监测仪器。现有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要在2005年内安装在线二氧化硫排放监测仪器。对未实现在线监测的重点污染源,要加大监测频率,进行监视性监测。

  “十五”期间,酸雨控制区内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完成本辖区内在线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的连网工作,实现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源排放数据传输的网络化和自动化。

  3.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及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对酸雨情况、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和空气质量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实现监测数据的动态管理,为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节 加强酸雨研究

����“十五”期间,重点开展我省酸雨成因、氮氧化物、细粒子对酸雨的贡献、酸沉降临界负荷、酸雨影响及酸雨危害评估技术和酸雨控制对策等研究。

  

  附件:“十五”期间酸雨控制区重点二氧化硫控制项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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