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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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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 强危房安全管理和旧房拆除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建房〔2003〕60号

  【发布日期】2003-08-29

  【生效日期】2003-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危房安全管理和旧房拆除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闽建房〔2003〕60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

  今年7月以来,我省部分地区相继发生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按照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布置,现就加强危房安全管理和旧房拆除安全防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危房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危房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各地要结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大检查制定危房安全检查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危房安全检查机构、人员、范围、步骤、方法,落实危房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开发区和县城以下乡镇的外来人口出租房、学校、厂房、商场、影剧院、医院等人口密集的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一个不漏”。

  2、全面查清危房情况。各地要在当地政府领导协调下,充分发动各系统各部门力量,共同配合开展危房检查,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要建立危房档案资料库,将检查发现的危房名称、地址、面积、结构、层数、存在安全问题、鉴定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摸清危房底数。

  3、及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这次大检查和以往检查中发现的危房,各地要及时组织具备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鉴定,提出整改处理措施。要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力量,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确保按时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房,应立即组织撤出居住人员,并在人员妥善安置后,将该房屋予以拆除。

  二、加强旧房拆除的安全防范工作

  各地要立即组织对正在实施旧房拆除施工的工地和已批准而尚未实施拆除施工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照《建筑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委托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拆除的拆迁项目,要责令立即停止拆除,并按规定予以处罚。要落实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旧房拆除工程安全负责的规定,采取严密防范措施,设置必要防护设施。凡存在安全隐患的拆除项目,要责令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实施拆除。

  三、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指定专人受理群众有关危房安全管理和旧房拆除安全的举报,并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做到件件落实。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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