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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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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10-16

  【生效日期】2002-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了确保社会稳定,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深刻阐明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了目标任务和方针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就贯彻《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统一认识,把促进再就业放到突出的战略位置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必须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就业。

  (二)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要把控制登记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和政绩考核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工作机制,实行以区为主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理解支持企业改革,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四)加强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转变就业观念,是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关键所在。要教育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摒弃只有端“铁饭碗”才算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自食其力、劳动光荣的观念;树立临时性就业、阶段性就业、弹性就业等灵活就业都是就业的新观念。用人单位也要转变用工观念,招工不能有性别、年龄等方面的歧视,下岗失业人员只要符合基本条件,就应录用。各新闻单位要发挥新闻导向的舆论作用,广泛宣传再就业的方针政策;要推广再就业典型,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重点开展对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的就业援助。

  下岗失业人员主要指: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主要是指实行劳动合同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人员;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指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主要指:

  1、国有、集体企业分流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原固定工;

  2、协议期满将出再就业中心或已出中心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

  3、夫妻均失业的人员;

  4、失业后单亲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

  5、失业一年以上、生活特别困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6、征地后办理“农转非”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制定的各项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税费减免政策

  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2、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通过主辅分离,开展多种经营,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兴办各类经济实体,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凡是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收取的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一律免收。各部门要全面清理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免收费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包括:工商行政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及各种证照的工本费;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转业转岗培训费、职业介绍费;税收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卫生防疫部门免收卫生许可证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市容管理部门免收城建占道费;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免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等。对各类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有关部门也要进行认真清理。中介机构的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并实行低线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各种摊派或指定服务。

  上述有关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

  (七)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1、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中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实现就业的,五年内用人单位应为其以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支付。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在五年内用人单位可为其以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该项补贴的有关规定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执行)。

  2、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市、区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3、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招用人数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2、3项的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以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由市、区再就业资金解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

  (八)小额贷款政策市、区政府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区财政筹集,担保业务由区政府指定具体机构承担,市政府按各区所承担的任务划拨部分资金帮助建立担保基金,并由市担保公司为各区承担担保机构提供再就业专项再担保。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区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全市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九)就业服务政策

  1、市、区政府要加快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和服务平台,承担起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调动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再就业培训的积极性,政府为其提供培训补贴。要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在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把网络延伸到街道(镇)及有条件的社区,经费由市、区共同承担。

  2、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市、区两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编制并充实人员,保证工作经费,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财政投入政策

  1、市、区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项目,以反映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补贴等项支出。市、区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2、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补充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以及补助困难企业支付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社会保障政策

  1、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未就业的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待遇。

  3、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4、本市农村户籍劳动力、征地后办理“农转非”人员、农村户籍技校、中专和职业高中毕业生可以参照外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十二)企业裁员政策正确处理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在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推进企业减员增效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正常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区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领导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一次性裁减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人数超过100人以上的,要事前向同级劳动保障、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裁减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人数超过200人以上的,要事前向市政府报告。

  (十三)社区平台政策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快健全和完善街道、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市、区两级的劳动服务机构要实行“事企分离”,将其公共服务职能整合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经费开支由市、区财政安排解决。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加挂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检查;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镇要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不超过3人的专职人员(含原退管编制1人),主要吸纳机关分流人员,并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承担起做好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劳动保障服务站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接收退休人员较多的街道仍按原有规定由市财政划拨经费。

  (十四)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待遇。要依托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审核认定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抓紧贯彻《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狠抓工作落实

  (十五)继续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的参与度。一是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任务和有关工作安排,各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抓好落实。要认真做好清退岗位和招收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及各区对所下达的清理岗位指标要进行分解,落实到位,保证年底之前完成。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要进行检查督促。二是要扩大清理岗位的范围,各省、部驻厦的机关、事业单位也要清理工勤岗位,招收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三是鼓励和引导包括省属、部属在内的国有、集体、外资、民营等大型企业提供如门卫、保洁、保安、保绿等岗位招收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四是旅游业、小区物业管理新增的就业岗位,应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十六)推动经济增长和就业市场成长有机结合,通过强化相关经济领域发展带动就业机会有效增加。一是要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引导企业和民间投资增长,带动相关行业发展,扩大就业容纳力;二是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与重点产业链相配套的中小企业和民营、外资中小企业,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三是加快劳动密集型工业区的开发步伐,为岛内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的外移做好充分准备,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和一般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创造更多适合下岗分流人员转岗的就业机会。

  (十七)要认真研究社保基金的征收政策,在适当时候调整基金的收缴比例,逐步缩小本市居民与外来员工在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上的差距,提高本市居民的就业竞争力。

  (十八)要认真研究劳务市场的开放度,对部分熟练、简单或特殊的工种、岗位一般仅限招用本地户籍人员,增加本市劳动力的就业机会。

  四、大力扶持第三产业,促进充分就业

  (十九)大力发展服务业

  1、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为重点,采用现代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流通业。培育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以资本或商品为联结纽带的企业集团、物流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企业和中高级批发市场,成为我市流通业的龙头企业,带动中小流通企业发展。为我市的先导性支柱产业促进经济增长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通过建立统一配送和连锁经营,将零散的个体户或小企业组织起来,向社区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防止岗位流失。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一要重视挖掘新兴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通过推动保险、中介咨询等领域的深度市场开发,扩大这些服务业的业务总量,从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二要积极推动发展新兴服务业务,特别是吸纳劳动力能力强的养老、学生全日寄读等新型放心工程项目,开辟新的就业途径。

  3、高度重视发展社区服务业。结合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需要,开发社区托老托幼、修理维护、文化娱乐以及餐饮、商店、报亭、电话亭等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向居民家庭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社区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社会服务职能的需要,开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维护、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就业岗位。

  4、各级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要统一规划,增加社区服务场所和便民服务设施,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有占总建筑面积2%的社区服务活动用房。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为推进社区服务提供条件。

  5、市属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进行主辅分离,凡为主业配套的生产、后勤服务的部门必须在2004年前完成分离,转制为独立企业,妥善安置职工,优势企业的富余人员原则上不能推向社会。

  6、各区要组建劳务派遣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组建劳务派遣机构,将流散在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技能培训,向企业和社区提供合格的劳务和钟点服务。

  (二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发展社区服务组织就业和自主就业。1、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服务组织办理执照提供免费和方便的服务。对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社区服务组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减免政策,并免收属于管理费、登记费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费用。

  2、各区、街道(镇)、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对辖区内社区服务组织和自主就业劳动者提供开业咨询、协调纠纷、代理记账、代交社会保险等服务。要积极招募专家志愿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开业指导咨询。

  3、社区服务组织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发给《厦门市社区服务组织证书》,凭证享受社区服务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申办条件和认定程序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

  (二十一)推行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要根据市场就业的新特点,进―步改革就业制度,推行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逐步消除妨碍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性障碍,鼓励劳动者自主择业、灵活就业。要通过放宽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小企业和社区服务组织,鼓励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积极推行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季节性就业、弹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通过发展劳动事务代理、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使社会保险更加适应多种灵活就业形式的要求。

  (二十二)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发挥我市的区域优势,积极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和境外就业,开拓境外劳动力市场,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扶持发展境外就业和劳务中介组织,依法加强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的管理,提供良好服务。

  五、统筹兼顾,全面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三)切实做好职业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就业和再就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技能。尽快形成“以产业引导培训,以培训促进就业”的机制。要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和产业升级的需要,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技能培训,尤其要跟踪目前正在建设的大项目或正在兴起的新行业,提前组织培训,为这些企业提供合格的员工。对参加技术型项目培训的要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承担。对具有一定技术基础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强化技术工种的培训,集中3个月时间进行,并适当提高培训的补贴标准。同时,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

  (二十四)加强就业统计工作,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城镇就业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全市的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要大力推进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十五)要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1、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

  2、进一步深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科学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到基层、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鼓励毕业生科技创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进一步放宽毕业生落户条件,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严禁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保管,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落实单位后,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3、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把小城镇的发展同乡镇企业的改造提高结合起来,把发展地方主体产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起来,以城镇化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现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完善管理,搞好服务。认真清理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不合理的收费和限制政策,不再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实行总量控制。要完善进城就业农村劳动力的管理制度,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方向和统一公开的原则,改进就业登记、暂住登记、劳动管理、治安管理等各项管理办法。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 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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