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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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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屏南县龙虎岔水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56号

  【发布日期】2004-04-24

  【生效日期】2004-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屏南县龙虎岔

水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156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屏南县龙虎岔水电站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请示》(屏政〔2003〕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屏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4.2734公顷(其中耕地6.4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屏南县屏城乡大碑村水田0.4247公顷、林地8.0197公顷、未利用土地2.8333公顷,岭下乡上楼村水田6.0463公顷、林地9.7827公顷、未利用土地3.76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30.8667公顷;拨用国有水利设施用地10.7486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41.6153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屏南县宏辉水电有限公司作为龙虎岔水电站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屏南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的各项费用应依法予以补偿,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按规定核减。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24.2734公顷,计入宁德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屏南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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