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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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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申报二○○三年工程劳动保险费用 定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建筑〔2003〕43号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2003-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申报二○○三年工程

劳动保险费用核定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03〕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根据原省建委闽建综[1998]103号文精神,现将申报2003年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卡(以下简称劳保核定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核定,经设区市建设局初审后,首批汇总材料于2003年6月25日前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核。

  二、申请劳保核定卡应提交的材料

  1、2003年福建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核定卡申报表(见附件)。

  2、2002年度财务年报(或统计年报),年报应包括平均职工人数、参保人数、总产值、自行完成产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工资总额等指标。

  3、2002年度由政府社保部门、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年度结算表(或提交2003年6月30日前某一月份缴纳各项保险费用的票据)。与社保结算表中的参保人数相比,参保人数有增减的,应提供增减社保人数的缴费证明材料。结算表(缴费票据)上没有参保人数指标的,应提交社保公司确认的企业参保人数证明材料。

  4、在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又参加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应提交申报前缴纳的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凭证及保险协议书。

  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第3、4项应提交原件(初审核对后退还)。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保取费类别均按有关规定申请和核定。

  2、分包企业计取劳动保险费用,当分包企业的劳保取费类别不高于总包企业时,按分包企业的劳保取费类别计算劳动保险费用;当分包企业的劳保取费类别高于总包企业时,按总包企业的劳保取费类别计算劳动保险费用。

  附件:2003年福建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核定卡申报表(略)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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