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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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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材工业总公司和省技术监督局关于 强入闽袋装水泥质量监督和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8]204号

  【发布日期】1998-10-23

  【生效日期】1998-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材工业总公司和省技术监督局关于

加强入闽袋装水泥质量监督和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8年10月23日闽政办〔1998〕204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建材工业总公司、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入闽袋装水泥质量监督和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迳向省建材总公司、省技术监督局报告。

   关于加强入闽袋装水泥质量监督和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意见

  为了加强我省水泥市场的宏观管理,杜绝劣质的省外水泥产品进入我省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并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关于“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产业政策,促进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根据《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及闽财工〔1996〕240号文的精神,兹提出加强入闽袋装水泥质量监督和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意见如下:

 一、凡进入我省市场的省外袋装水泥,实行质量监督检查。我省辖区内的水泥销售部门、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砼构件厂、水泥制品、商品砼生产企业等严禁采购、经销、使用没有经我省技术监督部门抽检合格的省外袋装水泥。

 二、经销省外袋装水泥的单位(个人)应到当地的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每吨20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没有成立散装水泥办公室的县、市缴纳给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委托代征的部门。经销单位(个人)凭缴纳专项资金凭证到技术监督部门领取检测报告。技术监督部门发给水泥质量检测报告时,应检查该批量的袋装水泥专项资金缴纳凭证,并贸存凭证复印件备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建立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或生产的产品中不符合与本文第一条规定的,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同时下达《水泥停止使用通知单》,待技术监督部门抽样检测后再作处理。对未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负责垫缴,并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四、凡进入我省的省外水泥企业,要确保水泥的质量,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水泥质量不合格或短斤少两,将通报全省,待其整改合格后才允许在我省市场流通、使用。

 五、建立水泥质量监督举报制度。凡水泥经销、使用、监督单位或个人发现水泥质量存在问题或无水泥质量检测合格报告而销售、使用省外袋装水泥,均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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