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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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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机动车辆增容费、建勤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4]综133号

  【发布日期】1994-06-27

  【生效日期】199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机动车辆增容费、建勤费的通知

(1994年6月27日厦府〔1994〕综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闽政〔1992〕综338号文《关于实施“先行工程”加快公路干线建设的决定》,并借鉴其他省市的有关做法,经研究,决定征收机动车辆增容费和建勤费。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免范围

  1、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凡在我市入户的各种新购机动车辆(包括转藉入户车辆),均应一次性缴纳车辆增容费;凡使用本市牌照的各种机动车辆和外省调驻本市的机动车辆,均应按年度缴纳车辆建勤费。

  2、军事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消防、武警、救护车辆及经征费部门按规定核准免征的车辆,可免征增容费和建勤费。

 二、征收标准

  1、增容费

  新购置的车辆,按购车价(即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计费价)的5%计征;旧车转藉入户的车辆,按购车价(解释同上)的3.5%计征。

   2、建勤费

  (1)客车类:十座位以下(含十座位)每辆每年征收500元,十座位以上每增加一座位递增25元。

  (2)货车类:一吨位以下(含一吨位)每辆每年征收500元,一吨位以上每增加一吨位递增250元。不足一吨位按一吨位计征。

  (3)柴三机、后置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每辆每年征收250元。方向盘拖拉机按二十匹马力折合一吨位比照货车标准计征。

  (4)边三轮、两轮摩托车每辆每年征收150元,轻骑摩托车每辆每年征收100元。

  (5)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比照货车标准减半计征。其他专用汽车按核定吨位比照货车标准计征。

 三、征收管理

  车辆增容费、建勤费征收工作由厦门市交通局统一领导和管理。车辆增容费由厦门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车购办”)代征代缴。车辆建勤费由厦门市公路局代征代缴,厦门市交警部门协助把关,具体征收办法如下:

  1、车辆增容费在车户办理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时,应同时向车购办办理缴纳增容费。

  2、车辆建勤费在车户办理年检审时,应先缴纳建勤费,后办理年检审手续。

 四、财务管理

  1、车辆增容费、建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市交通局负责收支管理。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监督。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交通局联合制定下达。

  2、征收票据必须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票据由厦门市财政局统一印刷,由市交通局统一核发和管理。

  3、车辆增容费按月提取收入总额的1%为代征手续费;车辆建勤费按月提取收入总额的2%为代征手续费(其中公路部门1%,交警部门1%)。代征手续费作为征收单位、协征单位人员经费、业务管理与核算表报印刷费、征收政策宣传活动费以及开展稽查、表彰等费用。

  4、车辆增容费、建勤费由代征单位按月全额上解厦门市财政专户。资金由厦门市交通局统筹安排,列入市基建计划,主要用于国道324线和集同路拓宽改造工程及其它公路建设。

 五、车辆增容费、建勤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税款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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