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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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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我省外派劳务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2]68号

  【发布日期】2002-05-15

  【生效日期】2002-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外派劳务安全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02]6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外办、公安厅、财政厅: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外派劳务业务发展迅速,截止2001年底,我省在外劳务人员达6万多人,遍布世界79个国家和地区,为扩大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综合效益。目前,由于个别国家和地区政局不稳,特别是巴以冲突加剧,给我在外劳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为有效保护我在外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我在外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经营公司要树立对外派劳务人员负责、对我省外经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充分重视外派劳务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在外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经营公司要根据劳务人员派出国(地区)的安全局势,针对战争行为、人质绑架、恐怖事件等可能给我外派劳务人员带来安全威胁的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和工作预案。尤其是对局势动荡不稳的国家(地区),应责成经营公司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对本市所有在外劳务人员的情况进行摸底,检查、落实所派劳务人员是否已根据当地法律进行投保(人身意外、医疗险),敦促各经营公司对所有外派劳务合同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善,是否将“雇主必须依照当地法律为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并承担费用”作为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之一,如有遗漏的应即追补,否则将追究其法人代表的责任。

����四、劳务人员派出后,各经营公司要根据外经贸部的规定,派驻管理干部进行一线管理,加强与我驻当地使领馆的联系、沟通,遇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使领馆报告,遇突发事件要服从使领馆的统一指挥。

����五、各有关部门、各经营公司要认真做好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遇到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尽量降低人身安全威胁。

����六、最近巴以冲突仍未缓和,各输以劳务经营公司必须全力以赴,认真做好在以劳务人员的安全稳定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公司主要领导必须加强与其驻以劳务管理干部的联系,密切关注局势的发展,做好应对预案。各经营公司驻以劳务管理干部要在我驻以使馆领导下,跟踪局势的发展,及时将情况向公司及省内有关部门汇报;要深入劳工工作、居住地,教育劳工在巴以冲突未缓和之前,不到人群聚集场所、不到冲突发生地、不围观、少外出,外出尽量不坐公共汽车,不在外停留过长时间,确保人身安全;要再次检查落实我输以劳务是否已全部撤离争议地区,尚未撤离的应商雇主立即撤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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