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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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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1]综006号

  【发布日期】1991-01-05

  【生效日期】1991-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涉及

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月5日厦府〔1991〕综0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理顺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1991年1月20日起试行《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认真总结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

│次序│主办单位│  审批内容 │ 应提交的文件│ 时间要求│   说明  │

├──┼────┼───────┼───────┼─────┼───────┤

│  │    │对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者身份证│     │涉及房地产旅游│

│ 1│外资局 │初审,原则同意│明、资信证明,│ 5天以内│、农业科研等类│

│  │    │者发给立项申请│  投资申请书│     │项目须征求有关│

│  │    │表      │       │     │部门意见   │

├──┼────┼───────┼───────┼─────┼───────┤

│ 2│规划局 │对选址提出意见│  立项申请表│ 7天以内│       │

├──┼────┼───────┼───────┼─────┼───────┤

│ 3│环保局 │ 审批环境影响│ 立项申请表、│     │(2)(3)程│

│  │    │ 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7天以内│序可交叉进行 │

├──┼────┼───────┼───────┼─────┼───────┤

│  │计委或经│ 对投资项目进│ 应提交项目 │     │       │

│ 4│委(老企│ 行审查,同意│ 建议书、立项│ 7天以内│       │

│  │业改造)│ 者准予立项 │   申请表 │     │       │

├──┼────┼───────┼───────┼─────┼───────┤

│ 5│土地局 │割给用地蓝线图│ 立项批文、选│ 5天以内│       │

│  │    │       │  址意见书 │     │       │

├──┼────┼───────┼───────┼─────┼───────┤

│ 6│计委或 │ 审批可行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15天以内│  外商投资企│

│  │ 经委 │  研究报告 │ 及相关材料 │     │  业免办此项│

├──┼────┼───────┼───────┼─────┼───────┤

│  │    │审批设立企业,│       │     │       │

│  │    │发给批准文件和│ 立项批文、合│     │       │

│ 7│外资局 │批准证书,同时│ 同、章程、董│ 7天以内│       │

│  │    │抄送计委、经委│ 事会组成名单│     │       │

│  │    │、经贸委、建委│       │     │       │

│  │    │等部门备案  │       │     │       │

├──┼────┼───────┼───────┼─────┼───────┤

│  │    │       │批准文件、批准│     │       │

│ 8│工商局 │办理注册登记,│证书、环境影响│ 7天以内│       │

│  │    │发给营业执照 │  报告书和上│     │       │

│  │    │       │  项所列文件│     │       │

├──┼────┼───────┼───────┼─────┼───────┤

│ 9│规划局 │ 核发建设用地│  立项批文 │ 7天以内│       │

│  │    │  规划许可证│       │     │       │

├──┼────┼───────┼───────┼─────┼───────┤

│  │    │       │计委和外资局批│     │       │

│  │    │       │文、用地蓝线图│     │ 由建委召集有│

│10│ 建委 │召集有关部门 │、规划许可证、│20天以内│ 关部门联席会│

│  │    │对初步设计  │设计文件及消防│     │议,程序可交 │

│  │    │进行会审   │、卫生、劳动安│     │叉进行    │

│  │    │       │全等部门意见 │     │       │

├──┼────┼───────┼───────┼─────┼───────┤

│  │    │  核发建设 │ 上项文件及用│     │由建委召集有关│

│11│土地局 │ 用地许可证 │ 地文件许可证│20天以内│部门联席会议,│

│  │    │       │       │     │程序可交叉进行│

└──┴────┴───────┴───────┴─────┴───────┘

  注:1、未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为上表的1、3、4、6、7、8项。

  2、上述规定审批时间以提交完整文件为前提。

  3、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产品出口涉及许可证或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上级审批。

  4、用地面积超过厦门市审批权限的,由市土地局报上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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