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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07号
【发布日期】2004-04-02
【生效日期】2004-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
(闽政文[2004]10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惠安县张坂等九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请示》(泉政文〔2004〕10号)收悉,经研究,为支持惠安县经济发展,现就惠安县张坂等九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追加泉州市规划建设用地指标533.1公顷,其中耕地445.5公顷,用于惠安县有关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所追加指标由省里调剂解决。
二、惠安县人民政府应本着合理布局、集约利用的原则,组织做好有关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工作。
三、修改后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惠安县人民政府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作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查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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