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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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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北溪引水工程厦门段供水秩序的通告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5]通号

  【发布日期】1995-08-23

  【生效日期】1995-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清理整治北溪引水工程厦门段供水秩序的通告

(1995年8月23日厦府〔1995〕通号)  北溪引水是厦门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的主要水源,为确保城市供水,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北溪引水工程水源的安排原则,首先必须确保城镇人民生活用水,其次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及其他用水,做到合理安排,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北溪引水工程厦门段破堤开口,埋管、筑涵,随意安装抽水设施自行取水。

 三、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北溪引水水源的,均属违法取水行为,本《通告》公布之前,擅自取用北溪引水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北溪引水管理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登记,对逾期不办理者停止供水。

 四、对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养鳗单位和个人,在保证城市供水的前提下,由厦门市北溪引水管理所与各取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合同,严格实行定时、定量供水具体要求:

  (一)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安装好计量仪表(或与水管单位商定计量替代办法),以作为核算供水量和计收水费的依据。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水费,不交水费不予供水。

  (二)各取水涵、管必须安装控制闸阀,未安装的,必须在不《通告》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安装完毕。违者由水管单位予以封堵,停止供水。

  (三)鳗场取水每天分三批进行,即分别安排在13:00以前16:00以后进行,严禁在城市供水高峰期(13:00至16:00之间)取水。违者不予供水

  (四)如因遇到水源供求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造成集美抽水站下水池水位低于正常取水位1.3米以下的,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水管单位的供水调度管理。

 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北溪引水工程厦门段沿岸的镇、村所有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取用北溪引水水源来发展新的水产养殖业,凡新开挖的鳗池,鱼池一律不予供水。

 六、凡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的,由厦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予以严处,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通告》和履行公务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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