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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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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仙乐路二期(金尚路至环岛路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187号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2003-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仙乐路二期(金尚路至环岛路段)

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18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仙岳路东段(金尚路―环岛路)立交桥及绿化用地的请示》(厦府〔2003〕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湖里区农用地39.1744公顷(其中耕地25.78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湖里区禾山镇后埔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67公顷、未利用土地0.0941公顷,后坑村水田1.3803公顷、旱地1.4857公顷、园地2.5687公顷、其他农用地1.108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1529公顷、未利用土地0.4497公顷,高林村水田3.4249公顷、旱地15.3817公顷、园地0.7913公顷、其他农用地1.411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5.692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241公顷、未利用土地0.7536公顷,五通村水田1.5524公顷、旱地2.5597公顷、园地4.6113公顷、其他农用地2.899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7.447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785公顷、未利用土地0.168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65.9022公顷;拨用国有水利设施用地0.5788公顷、其他土地5.1864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71.667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其中25.632公顷作为厦门市仙岳路二期(金尚路至环岛路段)立交桥建设用地;46.0354公顷作为绿化景观工程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你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39.1744公顷计入你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该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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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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