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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厦府[1986]综418号
【发布日期】1986-10-10
【生效日期】1986-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海底电缆的通告
(1986年10月10日厦府〔1986〕综418号) 海底通讯、电力电缆是国家通讯、供电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我市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讯和生产、生活用电任务,对特区建设有着重要作用。为保护海底电缆,保证通讯、供电畅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邮电、供电部门铺设海底电缆,应报经市规划部门审批。铺设海缆的海岸两边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证标志的完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海底电缆标志位置及附近挖填沙土,不准在禁锚区内抛锚、拖锚、叉鱼、炸鱼、拖网捕鱼及进行其他危害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三、海底电缆登陆点标志、走向标志、禁锚标志牌以及保护海缆的一切设备必须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准损害和破坏。
四、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通讯、供电线路安全的责任和权利,对危害通讯、电力海缆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邮电、供电部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由于危害海缆安全,造成通讯、供电阻断,应承担一切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对造成重大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在保护通讯、供电线路,阻止破坏行为,协助破获案件中,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机关应协助邮电、供电部门做好海底电缆的保护工作,及时处理危害海底通讯电缆安全的案件,制止海上船只在禁锚海域内抛锚和进行危及海缆的作业,保证海缆安全。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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