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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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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转发市社区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规模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厦委办[2003]2号

  【发布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2003-0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关于转发市社区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规模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委办[2003]2号)

各区党委、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社区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规模调整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规模调整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2]00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社区规模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进一步调整社区规模的重要性

  中办发[2000]23号文件下发以来,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各区积极做好社区规模调整工作,其中开元、湖里、思明、鼓浪屿四个区,于2001年完成了社区规模调整,将原有的275个居委会调整合并为现有的165个社区,建制减少了40%。这次社区规模调整工作取得了成效,为进一步做好社区规模调整打下了基础,积累了经验。但社区规模总体偏小,影响了社区功能的发挥,制约了社区建设全面发展。实践表明,社区具有一定的人口、地域规模,社区资源才能满足居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社区的职能和作用才能得到应有发挥,社区建设才能全面发展。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单位型”管理体制已被打破,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型的“社区型”管理体制,社区居委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地位作用越来越突出。因此,科学合理地调整划分社区,加强社区全面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区规模调整的原则和标准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规模调整应本着有利于开发和利用社区资源,有利于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便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原则,考虑地域面积、户数、人口三大要素,同时还应考虑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因素。社区规模调整应着眼于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完善社区功能,促进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

  社区规模调整应坚持适度的人口规模和地域面积标准。管辖的户数一般以2000户至4000户为宜。因自然地域形成的“地缘型”社区(以街巷为界,一块一块比较完整)或相对封闭的“小区型”社区,有的可以多于4000户,有的可以少于2000户;规模较大的生活区或高层楼宇较集中的社区,其管辖的户数可以适当多些;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设立“单位型”社区。根据岛内各区的户数和人口规模,由现在的165个调整到100个左右。岛内各区社区规模调整和岛外各区社区整合工作原则上在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个别因旧城改造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可以分步实施,但总体目标方向不变。

  调整后的社区,冠名用词应规范,含义健康,符合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考虑社区成员的归属感、认同感,体现社区的特色标志。

  三、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社区规模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社区划分应对现有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资源分布等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酝酿、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调整方案,报市社区办审核后各区组织实施。因情况特殊,个别社区居委会不宜一次调整到位的,可先将要调整合并的社区居委会合署办公,由街道指定负责人,条件成熟时再选举产生新的社区居委会。

  社区规模调整应与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文体活动场所的完善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进一步改善社区工作条件。社区规模调整要与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中介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完善社区组织体系。结合社区规模调整,要注重拓展社区居委会干部来源渠道,进一步优化队伍素质结构。

  要严格财经纪律,严禁借规模调整乱发钱物。被调整合并的社区居委会财产归合并后的社区居委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使广大社区居委会干部识大体、顾大局,积极投身社区规模调整。对确定分流的干部,应给予妥善安置。

  

                              厦门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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