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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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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81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1-21

  【生效日期】2000-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2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增加一款,为该条第三款:“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将第十一、第十三条中的“失业保险机构”和第十二、第三十三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均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三、将第十四条中的“失业保险机构”修改为“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

 四、将第七、第二十二、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一、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中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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