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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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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某些场所限制使用 线通信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委办[1998]059号

  【发布日期】1998-11-11

  【生效日期】1998-1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某些场所限制使用无线通信若干规定

(1998年11月11日厦委办〔1998〕059号)

 第一条 为防止使用无线通信产生的干扰,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场所,寻呼机、无线移动电话、无绳电话等无线通信终端应处于关闭铃音状态:

  (一)教学和室内考试的场所;

  (二)各种会议的会场;

  (三)接见外宾的会客厅(室);

  (四)室内文艺演出厅;

  (五)医院诊室;

  (六)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七)其他设有限制使用无线通信标志的场所。

 第三条 骑自行车和正在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禁止使用无线移动电话通话。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单位内部限制使用无线通信的场所,并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可予制止,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可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交通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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