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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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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人民政府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6]综164号

  【发布日期】1996-08-02

  【生效日期】1996-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人民

政府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厦府〔1996〕综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   厦门市人民政府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办法

 第一条 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以下简称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总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离退休干部中聘请。

  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一般兼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监察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行政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提出有关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建议;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投诉和申诉;

  (四)参加执法监察、纠风专项治理及其他廉政、勤政巡视检查工作;

  (五)参与调查研究和起草与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为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六)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建设和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的会议;

  (三)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廉政、勤政规定行为时,可出示《厦门市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证》,当场纠举;

  (四)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投诉的办理情况;

  (五)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义务: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遵守有关监察工作制度,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由有关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经市监察局审核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聘请决定,颁发聘书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证》。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聘任期限每届3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第九条 市监察局负责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日常联系和工作安排:

  (一)组织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召开座谈会,向其通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反映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与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所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工作的支持。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的,其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其参加监督检查工作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其交通费补贴。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给予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的,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的,由市人民政府解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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