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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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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教育厅《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85]88号

  【发布日期】1985-11-29

  【生效日期】1985-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教育厅

《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85年11月29日闽政〔1985〕88号)  经研究同意省工改办、省教育厅制订的《福建省贯彻执行〈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0号附件四《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闽政〔1985〕62号《贯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教龄津贴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教师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城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儿童福利院、小学和幼儿园(班)的公办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1.直接从事学校德、智、体、美教育工作(含从事教研、电教、实验、实习指导)的教师;

  2.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

  3.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

  4.本人能胜任教学,又确因教学需要,经领导批准,每周兼课达到四个课时以上的学校行政工作人员;

  5.中、小学专职的少先队辅导员、团委书记、生活管理员。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和教龄津贴计发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或从师范院校毕业后继续任教的,其教龄计算应按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以及经组织决定抽调参加中心工作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教龄,并从超过之月起停发教龄津贴。

  7.符合教龄津贴规定条件的兼课人员,其兼课时间可计算教龄;间断兼课时间不计算教龄。校外兼课人员,一律不计算教龄和计发教龄津贴。

  8.建国后在私立学校从事教师工作的时间可计算教龄。但在私塾、补习学校以及其他未经立案的学校从教的时间不能计算教龄。

  9.进入大、中专院校脱产学习的教师,其学习时间均不计算教龄并停发教龄津贴。参加其他进修培训者,按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10.被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教师,凡在本文件到达后二个月内返回学校从教的,其被借调的时间可计算教龄;限期内仍未返回学校的和工改后又被借调出去的,其被借调的时间均不计发教龄津贴。但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抽调参加招生、出题、评卷、教研、教材编审等教育工作期间,仍可计发教龄津贴。

  11.一九八二年十月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不得抽调教师和截留师范类毕业生的通知》以来,被调走的中、小学合格教师,凡在一九八六年六月底以前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调回中、小学继续从教的,其间断从教时间可与原有从教年限合并计算教龄。

  12.上述学校内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其他人员,其任教期间可计发教龄津贴。

  13.教龄津贴均按年度计发。上一年新参加工作的教师,一律从下一年的一月一日起计算为一年教龄。从第二年开始,一年内实际从教工作时间累计不足一学期的,当年不计算教龄。以此类推。

  14.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寒暑假期间继续照发。下一学期不再从教的,从学期开始之月起停发。学期中间断或恢复从教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或照发。

 四、教龄津贴的管理:

  1.学校要建立教师教龄登记制度。各校计发教师教龄津贴的名册和金额,均由学校领导负责核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2.两种以上类型学校合设的单位,应先按编制规定将人员区分开来,其中不属于教龄津贴执行范围的编内人员,均不能实行教龄津贴。

  3.各级教研、电教机构和省、地(市)教育科研所(室)中直接从事中、初等教育、教研的教师,以及少年宫、少体校中直接从事中、初等教育工作的教师,可比照本文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

  4.上述实行教龄津贴学校中的民办教师和顶编代课教师,亦可按照本文件规定精神实行教龄津贴。

  5.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必须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地按照上述规定组织实施,严禁弄虚作假。对谎报、伪造教龄和徇私舞弊、违反政策的行为,应分别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并追回多发的教龄津贴。同时还应注意防止为了领取教龄津贴而安排一些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担任教师或兼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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