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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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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及管理责任书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2]112号

  【发布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2002-04-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及管理责任书的通知 

(闽政文[2002]112号)

福州、漳州、泉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在生态环境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认真贯彻全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启动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积极探索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的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林分质量,充分发挥森林资源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及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经研究,现将试点范围内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及管理责任书下达给你们,请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根据全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已划定各设区市的试点面积(详见附表)。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要求,编制本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组织方案的实施,并负责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试点范围内的重点防护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及管理负总责,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福建省森林条例》的规定,建立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强化质量检查验收,坚持依法治林,切实加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

����三、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林业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使用和管理好补助资金,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资金使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试点资金落实到位。

����四、必须坚持依法治林,强化资源管理。坚决制止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商品性采伐,严禁乱砍盗伐;切实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坚决制止侵占林地现象;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定期开展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及管理情况的核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五、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对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失职造成严重破坏、截留或滥用补助资金的县(市、区),将减发或停发当年或次年的补助资金,取消试点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成绩显著的,将予以表彰。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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