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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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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旅游业发展土地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厦府[2003]34号

  【发布日期】2003-02-12

  【生效日期】2003-0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旅游业发展土地若干政策的通知

(厦府[2003]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管委会:

  《厦门市鼓励旅游业发展土地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二日

              厦门市鼓励旅游业发展土地若干政策

  为加快实施厦门市旅游发展规划,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旅游业发展土地优惠政策。

  一、四、五星级酒店、国家级旅游渡假村项目

  1、四、五星级酒店、国家级旅游渡假区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按综合性用途确定,由40年无偿延长至50年。

  2、在鼓浪屿区、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五星级酒店、国家级旅游渡假村项目,在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海沧投资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四星级以上酒店、国家级旅游渡假村项目,可由各相关区政府(海沧管委会)进行项目策划、土地开发,组织进行招商引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工业用地出让底价进行出让,但地价一般不低于征地拆迁成本;地价款可按征地拆迁进度分期缴纳。项目用地批准后二年内未动工的,用地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项目三年内必须营业,五年内未取得相应等级标准,则按正在实行的酒店地价标准追缴地价。

  二、大型旅游景区项目

  由各区(海沧管委会)进行项目策划,组织进行招商引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按“免交配套费、土地纯收益”确定地价或租金。

  三、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 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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