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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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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2003年度第六批次村镇建设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411号

  【发布日期】2003-12-26

  【生效日期】2003-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2003年度

第六批次村镇建设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411号)

罗源县人民政府: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2003年度第六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罗政综〔2003〕2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实施罗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意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1999〕147号文确定的用于建设发展用地范围内拨用国有未利用土地66��5334公顷,作为罗源县2003年度第六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同意呈报的拨用土地方案。罗源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拨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拨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拨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拨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拨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罗源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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