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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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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183号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2003-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第三批次

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18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03〕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50.6852公顷(其中耕地30.6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长乐市松下镇大祉村水田0.0307公顷、旱地23.714公顷、园地2.298公顷、林地6.7567公顷、其他农用地4.882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173公顷、未利用地13.2753公顷、其他土地0.7287公顷,首祉村水田1.374公顷、旱地5.5293公顷、园地0.024公顷、林地2.4586公顷、其他农用地3.6173公顷、未利用地4.6867公顷、其他土地0.2313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69.9245公顷,作为长乐市200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工业)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各项费用应依法予以补偿,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50.6852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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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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