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福建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福建省地方法规 >> 福建省政府关于 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福建省政府关于 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88]67号

  【发布日期】1988-12-26

  【生效日期】1988-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

(1988年12月26日闽政〔1988〕67号)  近几年,在职干部个人建房中存在着违法乱纪问题,为纠正这种不良现象,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党政机关和全民、集体(包括乡镇)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在职干部,在执行国家和省对城乡个人建房有关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在职干部住房困难需自行解决者,原则上应向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购置商品房或半成品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集资方式组织统建、联建,严格控制个人单独建房。

 三、在职干部要求个人建房,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理由、拟建房屋规模、占地面积、资金来源、建材出处以及用工办法,经所在单位审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建房等申报手续。

 四、在职干部个人建房只限于建造自用住宅,不得开设营业性店面,不得出租盈利。如需出售自建住宅,必须通过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得私自出售,同时不得再次申请批地建房。

 五、在职干部建造住宅应服从土地、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为违章违法占地建房提供条件。

 六、在职干部在本城镇已有旧房或宅基地的,应就地利用翻新或新建,并服从城镇建设整体规划,不得再申请新征建房用地。

 七、在职干部配偶一方居住农村的,一般不得在城镇建房,夫妻同属城镇户口的,只认一头,不得分户或易地建房。

 八、严禁个人以任何名义动用公有财力、物力、运力和人力为个人建房服务,也不允许利用职权损公济私资助他人建房。

 九、在职干部个人住宅建成时,应向原审批机关递送竣工报告,汇报建房的投资、投料、投工的实施情况,经土地、规划、房产等管理机关验证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在职干部个人住宅建成一个月内,必须退出原居住的公房。同时,已自建住宅的在职干部,不得购买原先占有的公有旧住宅。

 十一、各级政府应加强干部个人建房的管理。监察部门要重视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章占地建房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和事,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追查核实。凡违法建筑的住宅,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建造的住宅,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折价归公、拆除或没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党员的,还应提请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各级政府的土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fj/laws/a95dd12c44dbea95e5d83e351ac8e624500d23a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