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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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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238号

  【发布日期】2004-07-16

  【生效日期】2004-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4]238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审批〈宁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请示》(宁政[2004]文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宁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宁德市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全面落实“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的管理规定,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要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和《规划》确定的矿山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严把矿产资源开采立项审批关,避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加大对城镇周围及闽江、赛江、霍童溪、交溪、国道、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矿山生态环境的整治,消除“青山挂白”现象,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规划》是宁德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其审批、招标拍卖、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五、宁德市政府要依据《规划》抓紧做好各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确保《规划》目标层层落实,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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