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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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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54号

  【发布日期】2004-04-23

  【生效日期】2004-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

第十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15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工业)用地的请示》(泉政地〔2003〕4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泉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4.8217公顷(其中耕地34.42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泉港区南埔镇沙格村旱地7.955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3521公顷,先锋村旱地4.965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72公顷;前黄镇前烧村旱地5.6346公顷、园地0.3981公顷、未利用土地1.7772公顷,前黄村旱地0.5442公顷、未利用土地0.3203公顷;山腰镇锦川村旱地2.003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661公顷、未利用土地0.2564公顷,海滨村旱地12.6009公顷、未利用土地2.334公顷,菜堂村旱地0.718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979公顷、未利用土地0.0971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41.54公顷,作为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泉港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按规定核减。 

 

  四、泉港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4.8217公顷计入泉州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泉港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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