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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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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交押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88]综469号

  【发布日期】1988-10-26

  【生效日期】1988-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交押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0月26日厦府〔1988〕综4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档案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关于《交押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 关于请批准《交押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补充规定》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于1985年3月颁发《厦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交押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暂行规定》以来,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已逐步走上正轨,新建工程已基本上建立起完整、正规的竣工档案,对过去的一些重要建设工程档案也进行了部份搜集和充实,使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有了可靠的依据。但是,由于我市原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过低,致使有些工程为逃避监督而放弃退押,难以达到促进编制工程竣工档案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竣工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根据省建委、省档案局、省建行闽建综〔88〕001号文“关于对城市建设工程实行交押竣工档案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和我市情况,原规定需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为此,特拟制如下《交押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补充规定》报请审定:

 一、交押保证金标准。省规定交押保证金的金额为工程投资额的1-5%(最少不少于500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根据我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A、地面工程

  1.工程投资额10万元以下项目,每项交押1000元;

  2.工程投资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项交押3000元;

  3.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项交押5000元;

  4.工程投资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项交押1万元;

  5.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项按投资额1%交押,最多不超过8万元。

  B、地下工程

  1.工程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项按投资额5%交押,最少不少于1000元;

  2.工程投资额10万元以上项目,每项按3%交押,最少不少于5000元,最多不超过8万元。

  交押保证金以办理建筑许可证时登记的投资额为计算标准。

  保证金由建设单位用工程项目投资(或自有资金)支付;“三资”企业在工程预算(不另增加工程预算)中由施工企业在办理执照施工之前垫付。

 二、在建工程尚未办理交押保证金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补办交押手续;已竣工未编制竣工档案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档案,以保证全市建设档案的完整。

 三、补充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执行。

  以上规定如可行。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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