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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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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准化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89]46号

  【发布日期】1989-11-18

  【生效日期】1989-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

(1989年11月18日闽政〔1989〕46号)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将我省的标准化工作纳入正常的法制管理轨道,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实施《标准化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指定一位领导分管本地区、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省标准计量局是省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省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地、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省标准计量局分管范围,根据同级政府规定的各自职责,管理本地、市、县的标准化工作。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已核定的编制,抓紧配齐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各地、市、县可根据自己的财力可能,适当增加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事业编制,尚未成立标准计量局的,可由现有的标准计量所(或标准化所)行使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地宣传《标准化法》,以提高全民的标准化法制观念。

 二、建立健全标准化执法手段。标准化执法属于技术执法性质。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标准化法》执法手段的建设、使之具备依据《标准化法》,对科研、生产、经销等技术经济活动实施监督和对产(商)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工作条件。各级计划部门应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把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安排计划时适当增加投入;各级财政部门除拨给正常事业经费外,要尽可能增拨技术执法手段建设所需的经费。

 三、工商企业要依法做好标准化工作。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做好企业标准化工作。凡正式生产的产品,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应制订企业产品标准,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必须符合标准化的要求,同时要积极瞄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能力。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购销商品,不得购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四、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各级标准、工商、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各种违反《标准化法》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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