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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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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乐黄潭水电站库区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35号

  【发布日期】2004-02-09

  【生效日期】2004-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乐黄潭水电站库区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35号)

将乐县人民政府: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报批将乐县恒升水电有限公司黄潭水电站库区淹没用地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请示》(将政文〔2003〕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将乐县农用地7.83公顷(其中耕地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将乐县黄潭镇黄潭村水田4.21公顷、旱地0.0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73公顷、未利用土地2.7公顷,元埕村水田1.84公顷、旱地0.03公顷、未利用土地3.75公顷,将溪村水田0.93公顷、旱地0.01公顷、园地0.1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公顷、未利用土地7.73公顷,大言村水田0.4公顷、未利用土地2.77公顷,里地村水田0.23公顷、未利用土地0.33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25.97公顷;拨用国有其他土地(水域)136.27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162.2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将乐县恒升水电有限公司,作为将乐黄潭水电站库区建设用地。

  三、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四、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将乐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7.83公顷计入三明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将乐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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