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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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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84]综058号

  【发布日期】1984-03-15

  【生效日期】1984-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

(1984年3月15日厦府〔1984〕综058号)同安县、郊区、杏林区人民政府:

  为规划好、管理好、使用好我市广大农村土地,适应农村生产生活日益发展的要求,避免造成建房混乱现象,遵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决定印发我市《乡村建房用地许可证》,并按以下规定发放。

  1.1982年2月13日以前凡经公社管委会审批的建房用地,必须有市或县、区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换取用地许可证。

  2.1982年2月13日以后审批的建房用地,必须有市或县、区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换取用地许可证。

  3.除禾山公社范围内用地许可证由市规划办签发外,其他县、区均由县、区农房主管部门签发,加盖县或区人民政府公章或由县区指定的主管部门公章。

  4.各县区房管部门登记产权证书,都必须凭用地许可证的红线图和平方数,方能给予办理。

  5.凡违章建筑,少申请多占地等现象,各县、区应视其情节轻重,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拆除,罚款(每平方1~10元),补办手续等处理,并把处理意见报市建委备案。

  6.发放乡村用地许可证的同时,可按所申请的用地平方数:每平方收取0.1~0.2元,该费用作为农村规划、测量、培训人员、仪器设备、资料购置等的开办费和部分临时参加农村建设、规划、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督促管理检查。

  7.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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