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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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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城市第四批次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258号

  【发布日期】2004-08-04

  【生效日期】2004-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

城市第四批次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25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541号),厦门市200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55.0869公顷(其中耕地28.14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4.7821公顷、未利用地17.588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0849公顷(其中耕地0.08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国有未利用地4.606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23.1486公顷,连同国有建设用地8.7982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市建设。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次申请用地中有44.8461公顷超出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予以核减。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被农转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按规定核减。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项目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汇总后,经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转用56.1718公顷计入厦门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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