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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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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电力杆线的布告

  【发布单位】81309

  【发布文号】厦革[1978]111号

  【发布日期】1978-06-01

  【生效日期】1978-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电力杆线的布告

(1978年6月1日厦革〔1978〕111号)  电杆、电线是输送电力的重要设备,为加强电力杆线的管理,杜绝外力损坏事故,确保工农业生产用电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保护我市电力杆线的规定布告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向电力线路抛掷铁线、铁皮或其他金属物件及绳子、破布、草绳等杂物,不得在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不得将晒衣服竹竿搁在电线、电杆上,不得把牲畜系在电杆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附近树立收音机或电视机的天线,以防坠落时损坏电力线路。禁止射击停留在电线上的鸟类或损伤线路的各种演习。

 三、禁止在海底电缆附近挖泥沙、抛锚。若需在电缆附近爆破暗礁、打捞沉船等作业,须与有关部门联系,经允许后方可施工。

 四、未经供电、城建部门同意,禁止在电杆、电线附近爆破,挖掘土石方或进行可能碰伤电力线路的起吊作业。

 五、严禁在电力线路附近修建房子,搭脚手架,起吊砖瓦、泥灰等物。如若施工确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要采取保护电力杆的有效措施。

 六、各种机动车辆要谨慎行驶,不得撞倒电杆或电杆拉线。

 七、禁止在电力线路附近种植树木,已种树木要与供电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

 八、非供电部门人员不得攀登电杆,触动电力设备和电杆拉线。

  上列布告,责成供电、城建、公安部门监督执行,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电力杆线。对保护电杆、电线有特殊贡献者要予以表扬鼓励。对违反布告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造成停电或设备损坏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补偿损失。如属阶级敌人蓄意破坏,制造事故,坚决予以打击。

  以上规定,自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起执行。

  

                           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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