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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厦府[1994]综202号
【发布日期】1994-09-30
【生效日期】1994-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
(1994年9月30日厦府〔1994〕综202号)市劳动局、财政局、社保中心:
厦社保〔1994〕015号文悉。经研究,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现批复如下:
一、增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凡1994年6月30日以前经批准并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今年6月份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本人的月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发18%的基本养老金。
二、增发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从1994年7月起执行,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关于企业离休干部提高养老金待遇的问题,按厦委〔1993〕1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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