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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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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2001]文158号

  【发布日期】2001-07-03

  【生效日期】2001-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

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闽政〔2001〕文158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各驻闽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房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我省全面整顿住房建设项目收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组织人员,切实做好清理整顿住房建设项目收费工作。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对于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降低住房价格,加快住房建设的步伐,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振兴福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的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面清理住房建设收费。各地、省直有关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国家公布取消的47项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取消。

  除对应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对其他涉及住房建设,从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验收、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项目(包括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的和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进行逐项清理。各地、省直各有关部门对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对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应如实提供文件名称和处理意见,于7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结果按规定的要求(见附件1、2)填报汇总登记表以及自行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一并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今后未经省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对已批准执行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要在7月底之前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情况按规定的要求(见附件3)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规范,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凡未经重新审批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取消,停止执行。

 四、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以下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要进行全面整顿。逐步打破垄断经营,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严格执行工程交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严格规范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严厉查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和垄断企业强制或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加强住房建设收费管理,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严格住房建设收费的审批权限,省以下各地不得出台包括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在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我省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也不再提高,切实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严禁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交其他单位搞有偿服务。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今年第四季度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并于8月31日前将贯彻实施情况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汇总。

  附件:1.对按规定权限审批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汇总登记表(略)

  2.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自行设立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汇总登记表(略)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情况调查表(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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