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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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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发布日期】1995-07-24

  【生效日期】199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经济特区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管理规定

(1995年7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第一条 为在厦门实施自由港某些政策,简化手续,方便外国人进出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特区的繁荣发展,做好特区旅游签证及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外国人从境外前来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经商、贸易,可凭有效护照直接向厦门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特区旅游签证。

 第三条 厦门口岸不受理持特别、官员、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的特区旅游签证的申请。但同我国政府签订有关签证协议的国家人员入出境,按协议执行。

 第四条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准入境人员,口岸不受理特区旅游签证的申请。

 第五条 外国人申请特区旅游签证时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但需填写入境登记卡,接受边防检查。

 第六条 经厦门口岸签证机关审查同意后,给予办理“准持证人壹次入境有效在厦门停留五天”字样的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

 第七条 外国人旅游团需办理特区签证的,组团单位应事先将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第八条 持特区旅游签证的外国人,住宿于宾馆、旅馆的,应凭有效证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宿在居民家中、自购房、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以及外国驻厦机构内的,须于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留宿单位或本人持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第九条 外国人持特区旅游签证进入厦门经济特区后,需延长停留时间或前往厦门经济特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应按下列规定向厦门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办理加签手续:

  (一)填写签证申请表;

  (二)交近期1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提供与申请事由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 厦门市公安局在厦门经济特区检查站和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设立办理加签手续的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检查站在机场、和平码头、火车站及高崎联检大楼等通往内地的通道上设立检查点,持“特区旅游签证”并办妥加签手续的外国人必须从上述通道进入内地,并主动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护照、证件和签证。检查人员视情对进入内地的外国人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持特区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入出境法规。其活动范围限于厦门岛和鼓浪屿岛内。未办理加签手续,进入内地或逾期停留的,属非法居留。

  外国人违反前款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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