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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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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城镇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85]综43号

  【发布日期】1985-10-07

  【生效日期】1985-10-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城镇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的通知

(1985年10月7日厦府〔1985〕综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的规定、为巩固国防、促进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经研究决定、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仍按厦府〔1984〕综114号文件执行外,对我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也实行统筹优待。

 一、优待时间和范围:

  从一九八六年度起,对尚在部队服役的城镇居民户口的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

 二、优待金标准:

  凡属市区(含杏林区)待业青年应征入伍者,每人每年优待360元;凡属工厂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应征入伍的职工、每人每年优待不得少于360元、各工厂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各自经济效益情况酌情提高;同安县、郊区的优待标准自定。

 三、优待资金来源及兑现方法:

  凡属市区(含杏林区)待业青年的优待金,由市劳动服务公司从待业补助金拨给各区、街统一发放。属在职人员的优待金,均由各企业支付;同安县、郊区城镇义务兵的优待金自行调剂解决。

  发放时间,应在每年春节前夕作一次发给,同时填写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付五联单”。

 四、奖励与惩处:

  凡在部队荣立一等功者,奖励500元;荣立二等功者,奖励200元;荣立三等功者,奖励50元;被团以上机关评为标兵(模范)或者有发明创造者,视其影响和贡献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从民政经费支付。

  凡在服役期间触犯刑法被判刑者,一律取消服役期间的优待;犯严重错误被作提前退役处理者。(其城镇义务兵的工作安排,应视其回来后的表现而定),并取消退役当年度的优待;被取消的优待金由发放单位负责收回。

  在退伍安置时,按民〔1983〕安104号文件规定,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办法。在职人员服役期满退伍后,允许复工复职,也可由复退安置部门统一分配工作,其工龄和军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加强对优待工作的领导:

  优待现役军人和军属,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光荣传统和一贯的优抚政策。各级领导干部及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优待工作的领导,经常走访、关心现役军人家属、尽力帮助军人和军属解决实际困难。要采取各种途径和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应征入伍是尽义务、优待军属也是尽义务”,使“拥军优属、人人有责”形成风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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