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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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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 的通知(85修正)[失效]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10-12

  【生效日期】1985-10-12

  【失效日期】2002-01-1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通知

(修正)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根据国发〔1984〕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执行。

 一、全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应包括农、林、牧、副、渔以及乡镇企业、服务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的收入。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可以按销售收入或其他适当办法计征,但不按人头、地亩计征。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不平衡,对各地教育事业费附加率和计征办法,全省不作统一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照本乡、镇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附加率可高可低,丰年可以多征,富裕的乡镇可以多征,歉年和贫困的地方可以少征或免征。但各市、县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总额,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市、县农村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一的总额。这项附加的收入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改善民办教师待遇和教学设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和平调,要取之于乡,用之于乡。在中央未明确规定之前,可暂免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乡镇企业缴纳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在税后留利中列支。

 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原则上由乡、镇财政所负责,也可委托税务所代征,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缴纳单位必须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根据征收部门规定的交纳日期和开出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交款单,自收汇缴当地银行,银行应按规定在有关机关团体存款科目下,设立教育事业费附加专户核算。该项收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拨给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该项经费的使用。

 三、农村实行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是一项改革,各地要加强领导,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市、县实施情况要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上旬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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