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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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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5]综219号

  【发布日期】1995-10-06

  【生效日期】1995-10-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三峡

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6日闽政办〔1995〕综219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落实国务院交给我省的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任务,特设立福建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以下简称省对口支援基金)。

 第二条 按照“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省对口支援基金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中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省对口支援基金则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财政专项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向社会专项集资;

  (三)接受海内外同胞、侨胞、华人、企业家、实业家的赞助。

 第四条 省对口支援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金的财务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省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在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省对口支援基金投放的年度计划;

  (三)审定省对口支援基金管理和使用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四)批准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项目。

 第七条 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对口支援办公室)负责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编制省对口支援基金投放的年度计划,提出省对口支援基金管理和使用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三)负责提出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项目的立项和资金审核的具体意见;

  (四)办理经批准的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的有关手续。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省对口支援基金用于省重点对口支援的三峡工程库区的支援项目贷款的贴息或周转金。

 第九条 省对口支援基金优先扶持以下支援项目:

  (一)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短、平、快”项目;

  (二)国家、省和受援库区列入“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立足受援库区的资源优势,能为我省提供紧缺物资或促进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

  (四)省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对效益高、回收慢的支援项目,实行银行贷款贴息;对少数效益好、回收快的项目也可以实行短期资金周转,到期收回,并收取一定的基金占用费,具体标准由省对口支援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可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受援库区的公益事业,具体由省对口支援办公室与基金使用单位商定。

 第十二条 对口支援项目的贴息资金或短期周转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省对口支援办公室有权追回所投放的资金。

            第四章 基金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的项目单位,在向省对口支援办公室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对口支援的协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银行贷款承诺函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五)落实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的有关证明;

  (六)所在地(市)对口支援办事机构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申请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单位提供的材料,省对口支援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出立项和资金审核的具体意见,报省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的项目,由基金使用单位同省对口支援办公室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并办理资金使用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获得省对口支援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经批准开工后,才能启动资金。基金使用单位每半年一次向省对口支援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短期周转金的对口支援项目,其合同期满应及时回收,个别项目确需延长合作期限时,须重新协商报批后签订补充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承担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有关地(市),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地(市)级的对口支援基金,为本地区对口支援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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