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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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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投资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3]沧001号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海沧投资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1993年6月21日厦府〔1993〕沧00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沧投资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投资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区100平方公里土地应根据投资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 投资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收取土地使用费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以下统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由管委会建设局负责实施,并与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道路、通讯、桥梁、铁路、隧道、公共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方式,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已经完成市政设施的土地,也可以是成片待开发的土地。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建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建设后,可以按规划用途分割转让。

  通过有偿出让、转让方式以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一)工业用地五十年;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三)居住用地七十年;

  (四)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成片开发及经营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用途确定。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按规定申请续期。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土地,一般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时,其出让金根据不同的土地开发成本、土地效益、地段等级、用途、规划参数、用地年限和其它条件,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货币方式支付,外商用外币支付。

 第十条 投资区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申请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足土地出让金后,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

  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如发生土地用途变更,以及除自用居住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因买卖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须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但管委会根据投资区需要另作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支付。

 第十二条 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迁移、解散、撤销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管委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迁移企业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可返还部分出让金用于该企业的搬迁等生产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管委会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可以无偿收回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与使用者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申报登记和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出让后发生的转让、出租、交换、继承、赠予、抵押、终止等事宜,应向管委会建设局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投资区规划城市化地区内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农民建房用地应按照投资区总体规划,由管委会建设局审批。

 第十六条 管委会对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征用和预征相结合的办法,使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

 第十七条 土地在开发建设年限内,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含三资企业),收取土地闲置费(具体规定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土地闲置费的通知》),并登报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沧杏林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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