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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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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环境污染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3]34号

  【发布日期】2003-04-09

  【生效日期】2003-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部分地区环境污染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的通知

(闽政办[2003]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环境污染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国办发〔200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认真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各设区市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目标措施落实到位。要对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今年下半年由省环保局组织进行抽查,进一步推动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

  二、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在抓好首批19家重点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和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在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中,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引导工业企业由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转变,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稳步下降。

  三、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监控,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定期通报环保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状况,完善公众举报、听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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