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福建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福建省地方法规 >> 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外汇管理的暂行方案》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外汇管理的暂行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86]80号

  【发布日期】1986-10-10

  【生效日期】1986-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汇管理的暂行方案》的通知

(1986年10月10日闽政〔1986〕80号)  省委、省府于九月七日至十一日在厦门召开闽南三角地区开发、改革座谈会。会议研究了提高外汇资金利用率,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积极性,促进“三资”企业外汇平衡等问题,并相应制订了《改进外汇管理的暂行方案》。现印发到县,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外汇管理的暂行方案

  为继续贯彻中央提出的“宏观上控制、微观上搞活”的方针,提高外汇资金的利用率,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积极性,促进“三资”企业外汇平衡,以加快我省经济建设的步伐,对改进我省外汇管理提出以下几项改革意见:

  (一)加快外汇留成的兑现速度

  1.出口外汇留成在省外贸总公司和省经贸委直接计算审核后,外汇管理局在十天以内将留成额度下拨到留成单位帐户。

  2.“三项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在创汇单位结汇后的下个月内办理留成。

  3.厦门特区实行贸易外汇超基数留成,可相应地将超基数留成计拨权下放给厦门外汇管理分局。但由于厦门特区的出口产品分为岛内、岛外两部分,留成比例不同,厦门市应根据有关规定拟订具体办法,会商省有关部门研究后实行。

  (二)搞活外汇调剂

  1.自今年十月份起,本地市内留成外汇的调剂,下放给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地市之间或省际之间的外汇调剂仍由省外汇管理局办理。

  2.“三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可以互相调剂外汇余缺。“三资”企业的外汇收入,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可通过中国银行进行调剂,调剂外汇的使用范围、调剂价格以及手续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向中国银行借用的外汇贷款,其用途合理,可申请用调剂外汇归还。

  (三)支持创汇企业解决外汇资金的困难

  1.厦门经济特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以进养出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核定一定数额的现汇周转金,用于经常性的外汇资金周转。福州、漳州、泉州三市经省经贸委批准设立的地方自营进出口公司,也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专用于以进养出项目。

  2.允许国内企业用国外借款(现汇)到人民银行或其委托的专业银行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3.使用外汇贷款的企业,其贷款项目产品出口收汇增值部分,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后,可用于先还贷后结汇。

  4.三角地区经营投资少、见效快的创汇项目,所需要的短期周转外汇,在落实人民币配套资金和担保单位后,可向省外汇管理局先借用外汇额度,后从出口收汇留成中按期归还。

  (四)帮助“三资”企业解决外汇平衡问题

  1.“三资”企业以产品替代进口的内销部分,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允许以外汇计价结算,收取外汇,以自求平衡。经批准销往省外的部分,必要时,还可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出据准予收取外汇的证明。

  2.允许“三资”企业用正当来源的现汇收入和借入的贷款(现汇)到人民银行或由其委托的专业银行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3.能创汇,有还汇能力的“三资”企业在外汇暂时不平衡时,可向省外汇管理局申请借用外汇额度并按期归还。

  4.外贸公司利用合资企业外方的销售渠道组织出口的,按照国家外汇留成规定所得的外汇额度,除分给供货单位外,其余部分开立专户,专项用于“三资”企业的外汇综合平衡。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fj/laws/c1a87e72607d1bed666d754158e6aeefc577bc9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