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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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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1]文291号

  【发布日期】2001-11-23

  【生效日期】2001-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1]文2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改革开放办、省监察厅、省委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福建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省改革开放办 省监察厅 省委编办 省法制办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从2000年开始,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省省级政府部门、各设区的市及部分县(市)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部门利益和传统观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审批事项多、环节多、时限长、透明度差、效率低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少管微观,多管宏观,少抓事前的行政审批,多抓事后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监督和落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结合本省实际,就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近期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切实改进政府的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使政府职能真正转移到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注重后续监管上来,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二)总体要求

  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得到严格执行,使政府部门在行政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上有明显提高,后续监管上明显加强,机关工作作风上明显好转。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同时,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管理方式,力争在制度创新上取得突破。

  (三)近期任务

  1、省级政府部门今年至明年初在原有审批等事项减少30%的基础上再减少20%以上,达到总事项减少50%左右的改革目标;设区的市要在明年上半年完成减少50%以上审批等事项的目标;各县、市、区要在明年上半年完成第一轮改革任务。

  2、重点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投资项目审批、企业设立审批、跨部门审批等方面,进行综合改革,并取得突破。总结并改进“一幢楼办公”经验和做法,切实改善我省投资环境。

  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与政府机构改革相结合。当前,市县、乡三级政府机构改革要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步进行,相互促进,进一步明确职能,理顺省、市、县事权关系,提高办事效率。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巩固和扩大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经省人民政府公布不再保留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等事项,凡涉及原定的机构“三定”方案(规定)有关内容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新的决定执行。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定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审批。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 能的要求,结合福建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界定政府行政审批的范围,有利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也应当取消。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和改革形式

  (一)改革范围

  各级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均属于本次清理和改革范围。具体可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审批: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

  核准: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审批与核准事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需要重点清理和取消的对象。对经部门审核后报相关部门或上级政 府审批的事项,要提出合理化改革建议,备案事项一般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类,有些事前备案实际上等同于核准,对这类事项也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能改为事后备案的要改为事后备案。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1、取消。指审批等事项经改革后,已不存在,不需要再进行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的。

  2、下放。指原属上级机关行使的审批权限转给下级机关行使。

  3、转核准或转备案。指原审批事项经改革后,转为核准或备案事项;或者是原核准事项经改革后,转为备案事项。

  4、转入市场化运作。如招投标、拍卖等其它形式。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

  5、转移。指将审批等事项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

  减少审批等事项改革,指通过取消、下放、转入市场化运作、转移等四种改革形式,本级政府已不再进行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审批等事项应把握的具体原则:

  1、对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取消审批,或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制;对只要求地方政府进行一般管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确有必要可实行备案制。

  2、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审批项目,各级政府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处理的建议,但不能自行宣布处理意见。

  3、对国家和省既要求有关部门审批,又要求进行指标和额度控制的少数项目,应在严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对营利性项目的额度和指标,尽可能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分配。

  4、对国家要求根据一定的条件,评定、确认、认证资格和资质,或进行年审、年检、验收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和指标控制,实行核准制,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承认其相应的资格和资质,或认定其合格。

  5、对国家明确要求审批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审批内容和审批范围,自行扩大审批权限部分应予取消。

  6、由省人大、省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审批事项,凡是能够明确规定审批事项的各项内容,并能有效实施事后监管的,都予以取消,或采取核准、备案方式,或彻底放开。涉及法规规章调整的,通过法定程序修改。

  7、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若确实需要进行审批的,需经各级政府重新审定。

  8、与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国家部委改革后取消的事项,我省也要取消;省级政府部门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市级相应取消;市级已取消的事项,县级也要相应取消。

  (二)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

  1、根据“减少环节、规范审批、强化监管、改善服务”的改革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逐项进行规范,进一步减少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形成手续简便、透明度高的一套制度。除国家保密事项外,应向社会公开审批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时限,规范操作程序。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2、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一项审批事项应当由一个部门负责;一个部门应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保留的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应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协助主办部门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反馈意见。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内部多个处室的,应确定主办处室,对有关处室推行人员“AB角”制度。对每个审批事项时限要量化指标明确规定,限时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3、规范审批行为应与目前开展的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应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

  (三)注重后续监管 ,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

  1、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审批部门要切实承担审批后的监管责任;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依法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行业监管措施,尤其是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

  2、根据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减少审批人员,加强监督力量,切实保证审批的后续监管的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由于监管工作不到位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3、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等,加强内部约束和监督。要依法制定严格的、操作性强的监管措施,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相应的奖惩、考核办法。

  4、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侵犯知识产权、逃避债务等行为。清理整顿社会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社会监督力量。

  (四)依法设立审批。

  1、政审批必须依法设立。行政审批的设立应遵循法定原则、国家利益原则和精减效能原则。新增审批事项,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各部门不得擅自独立或联合发文设立新的审批事项。

  与企业、群众关系密切的新设审批、核准事项,要设立听证程序,征求相关政府部门、企业 、群众意见。

  2、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监管力度,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或者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要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因擅自设立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切实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对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顾全大局,坚决摒弃局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改革,勇于创新,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进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或继续由同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具体领导,并相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改革工作。体改、监察、法制、编办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意见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监督。

  (二)注意搞好工作衔接。省级政府部门在审批项目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国务院各部门的改革相衔接,对国务院各部门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应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对国务院各部门尚未提出改革意见的审批事项,可以根据我省实际,积极提出取消或其他处理的建议,在未经国务院同意不能自行宣布处理意见。各级政府部门应主动 清理设立审批事项的文件规章,下级政府或部门依据上级政府或部门文件规章设立审批事项,应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提出改革意见,向上级部门反映。

  (三)加强检查监督,真抓实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坚决反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或虚报行政审批项目,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2002年初对省直部门、各设区市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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