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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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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2]59号

  【发布日期】2002-04-23

  【生效日期】2002-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农业厅、省政府纠风办、财政厅、省计委、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省农业厅��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

(二○○二年四月)

����2002年是我国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今年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不变,坚持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不变,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使农民负担的税费水平进一步减轻,确保不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重点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

����继续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干部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采取切实措施,稳定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农业、纪检监察(纠风)、财政、计划、物价、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加强监督。各有关涉农部门在执行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上要作出表率,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照部门专项治理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的县、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其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在一定时间内晋职、晋级的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继续落实“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

����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大多数地方,要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预决算制度。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继续控制在1995年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预算额范围以内,且不得改变提留统筹费的比例结构,村提留必须占提留统筹费总额的一半以上。要严格按规定安排农民承担“两工”,适当减少“两工”使用数量。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三、规范农民负担管理,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和“两工”,必须明确通过农民负担监督卡确定下来,于5月31日前发放到农户。凡未将监督卡发放到户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款物和出工。要维护农民负担监督卡的严肃性,规范卡内项目,严禁加项加码或在卡外乱收费。在认真落实农民负担预决算和监督卡制度的基础上,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是:提留统筹费的数额是否超过1995年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使用中有无平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制定与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对审计出来的突出问题,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提留统筹费管理混乱的乡村,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力量帮助整顿,制定规范化管理制度。

����进一步抓好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要将村提留的预决算方案、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作为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已经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3个县(市),要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改革的出发点,认真按照试点方案,在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加强组织协调,搞好配套改革。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为扩大试点和逐步推广积累经验。要加强对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重点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是否按规定征收,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是否一律取消,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是否符合“一事一议”的规定,农民负担是否真正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地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等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项工作制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五、巩固农民负担专项检查成果,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对去年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一步跟踪督查,抓好整改。要继续针对农村普遍存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建房乱收费、农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摊派征订等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农村“三乱”得到遏制,让群众满意。

����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除省里统一规定的杂费、课本费、簿籍费、住宿费、借读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

����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每村年报刊订阅费用限制在2000元以内。省内各报刊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农村下达征订任务,也不得将报刊征订作为工作考核内容,搞层层摊派。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内的经费,要优先用于中央、省党报党刊的订阅,但不得超过订阅费用限额。

����全面实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均应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向农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缴。按照中央的规定,“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也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规范农村电价和农民建房收费。坚决纠正农村用电超标准收费和借农网改造之机搭车收费的行为。凡是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必须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对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按照中央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两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应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的线索,确定检查的地方和内容,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防止走过场。检查情况要逐级上报,上级政府应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予以通报。

����农业税收征管人员要坚持依法文明征税,规范税收征管,防止违反规定平摊税收。要进一步落实灾区和贫困地区的税费减免政策,并检查落实到户情况。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切实做好农民负担信访的接待、处理、检查和督办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待和处理农民负担来信来访,倾听农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解决反映的问题。加强对农民负担来信来访的督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进一步加大对农民负担案件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农民负担案件上报、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一时难以定性为由而拖延上报时间。凡是隐瞒不报、未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查处不力,致使案情恶化甚至引发严重事件的,要从重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七、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切实转变作风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改进工作,不仅要与有关部门一起搞好农民负担项目审核、来信来访、案件查处等日常监督管理,还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和实施《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中广泛宣传党的农村政策。要定期组织基层干部进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培训,增强他们的群众观念、政策观念和全局观念,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的自觉性,做到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使减轻农民负担成为广大农村干部的自觉行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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