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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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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4]4号

  【发布日期】2004-02-02

  【生效日期】2004-0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闽政[200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编制更好地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于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现将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经济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我省“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等。

  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我省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和省计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普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04年3月底前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普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经费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精神,这次经济普查所需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决不能因为普查经费的短缺或不足而影响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益,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依法进行普查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普查。各被调查对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干扰经济普查工作的,或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普查的宣传和动员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社会系统工程。这次普查涉及全省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范围之广、难度之大是以往历次普查所没有的。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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