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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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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的公告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3]综002号

  【发布日期】1993-04-28

  【生效日期】1993-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的公告

(1993年4月28日厦府〔1993〕综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规章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对本辖区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及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土地管理局受理岛内各区的土地登记申请,同安县、杏林区、集美区土地管理局分别受理在县(区)辖区的土地登记申请。

 二、依法办理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土地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划入登记区域的所有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或在规定的时间不出席指界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土地使用者申请登记时,应向所在行政区县(区)以上土地管理局指定的土地登记工作站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个人交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身份证明,企业交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它单位或组织交相应证明文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持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土地管理局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市土地管理局将在以下地点设立土地登记工作站,各工作站分别受理所在行政辖区(镇、街道)的土地登记申请:

  1、禾山镇

  2、莲前街道办事处

  3、湖里街道办事处

  4、员当街道办事处

  5、思明区农村工作办公室

  同安县、杏林区、集美区土地登记工作站分别由各县、区土地管理局另行指定设立。

 五、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的期限:岛内自1993年4月30日起至1993年12月30日止。各登记区具体受理登记申请的时间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工作计划另行通知。各区、县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的期限分别由各区、县根据工作安排另行规定。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必须向指定登记区的土地登记工作站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理。

 六、土地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询问有关土地登记事项,请与指定的土地登记工作站或市、县(区)土地管理局地籍处、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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