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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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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安区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74号

  【发布日期】2004-04-27

  【生效日期】2004-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安区2003年度

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17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福州市晋安区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03〕5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晋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3.2111公顷(其中耕地21.15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晋安区茶园街道办事处红星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256公顷,岳峰镇登云村其他农用地0.1999公顷,新店镇新店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068公顷,象峰村水田1.1671公顷、旱地0.0354公顷、园地1.47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5264公顷、未利用土地0.1872公顷,鹅峰村水田4.28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公顷,杨廷村水田14.3673公顷、园地0.0873公顷、其他农用地0.191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1493公顷,鼓山镇远东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039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28.3071公顷;拨用国有水田0.2997公顷、旱地1.003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913公顷、未利用土地0.1393公顷、其他土地0.19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30.8309公顷,作为晋安区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不得对别墅类用地进行供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含加油站)、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被农转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按规定核减。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3.2111公顷,计入福州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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