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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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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关于 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25号

  【发布日期】2004-02-14

  【生效日期】2004-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电力生产和建设有了较大发展,全省现有装机容量1379万千瓦,形成了以500千伏、220千伏为主网架的输电网络,电力事业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由于个别地方、单位认识上存在偏差,对电力设施保护不够,电力执法不到位等原因,我省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盗窃和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屡屡发生,与电力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违章建筑、违法开采、侵占线路廊道和种植超高树木导致电力设施受到破坏的事件屡见不鲜。2002年全省发生破坏电力设施案件377件,直接经济损失202.17万元;2003年全省共发生破坏电力设施案件365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5.8万元。去年,福建主网架电网因火烧山、违章建筑、违章作业引起的事故、障碍达45起。这些事故的发生对福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极大的威胁,有的已导致了设备严重损坏,影响了电网的正常供电。

  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的正常生活。加强对发电和输电安全的管理,保障供电安全是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特别是在目前全省供用电紧张的严峻形势下,各地、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要切实关心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要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出发,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维护全省电网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要通过由经贸、公安、电力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等形式,共同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协调、解决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产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其他执法部门配合,密切重视全省重要的发电、变电、输电线路设施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或其他社会主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公检法机关要抓紧侦破、起诉、审理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案件;电力企业要加强运行管理,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避免电力设施遭到破坏或电网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全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依法护电的良好氛围

  各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广告等媒体的作用,提高全社会依法护电的意识,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以及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取得社会各界对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发电企业要侧重做好对厂区及周边地区群众的宣传工作;供电企业要侧重做好对变电站周围和电力线路沿线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和乡镇、村组群众的宣传。宣传、教育工作的形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既要抓反面典型,又要大力表彰、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模范人物和优秀事迹。司法部门可采取召开公捕公判大会的形式,用典型案件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各地政府及电力、治安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警、政、企联手行动机制,联合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要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建立群众护线网络,发动群众自觉参与保护电力设施工作。要在宣传媒介上对各类严重危害、妨碍电力设施和电网安全运营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曝光,营造全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齐抓共管、依法护电的氛围。

  三、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工作

  要坚决依照《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加大电力设施保护执法力度。对于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的行为,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据《电力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电力企业检查落实在水电站大坝、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或电力电缆保护区、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公共设施和航道等区段,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安全距离和相关的保护规定等要求,并定期组织检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工程施工企业建立统一的工程施工预先公示机制,将施工范围等相关情况提前告示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并在施工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影响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加强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备运行维护的动态管理,严格要求运行维护部门加强对发电、变电、输电线路设备的巡视、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电力设施运行状态,及时消除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隐患;要加强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及时充实人员、配备器材;要及时掌握非电力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和电网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要及时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违章作业、违章采矿可能对电力设施造成的危害,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和早解决;要加强与城建、国土资源等政府部门的配合,及时制止和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采矿、违章建筑,认真解决土地开发过程中可能带来的侵占线路廊道问题;要积极与林业产权单位依法协商,确立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处置危及线路安全的超高林木。

  各地、各发、供电企业要根据本工作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我省电力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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