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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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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2]46号

  【发布日期】2002-09-30

  【生效日期】2002-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

 

(闽政[2002]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市垃圾治理事业,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化和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技术政策��

  (一)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指导思想是:转变城市垃圾处理必须由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观念,放开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市场准入,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大力推进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加快技术进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健康发展。��

  (二)城市垃圾处理的目标任务是:到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至少应建成一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闽东南沿海和闽江、九龙江、晋江流域的县城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县城,应加快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到2010年,全省城市和大部分县城都要建成一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设市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三)发展城市垃圾处理产业要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选择科学的垃圾处理技术。我省人多地少、地质条件复杂,是全国雨量最丰富的省份之一,垃圾处理应以焚烧处理、达标排放为主要技术方案,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少数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地方,可以适当采用卫生填埋技术。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简易堆放。��

  二、深化改革,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

  (一)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投资、市场运作、环保监督的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机制。打破现行城市垃圾处理政企不分,政府统包统揽的局面。把城市垃圾处理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政府行为转变为政府监控、企业运营。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抓城市垃圾处理规划、社会投资引导、环卫资格认证和垃圾处理状况的监督管理及污染物排放监控。率先把城市垃圾运输、处理推向市场,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仍主要由政府承担,但要加快环卫体制改革,实行企业化管理,加强成本核算,降低费用,确保环境卫生质量。��

  (二)新建城市垃圾处理场要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确定投资和运营主体。对社会资本或国外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的城市垃圾处理项目,当地政府或委托的机构可参照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参考标准,并根据其它具体条件计算项目的运行成本,合理确定垃圾处理的价格,以此作为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最优化的方案及项目的投资、运营企业。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三)加快现有城市垃圾处理场和城市垃圾运输环节的改革。逐步将现有的城市垃圾处理场和城市垃圾运输环节改制成市场化运作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也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办法,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或合资承包现有城市垃圾处理场、城市垃圾运输的运营。获得运营权的企业应对原有事业单位人员进行重组安排,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组后分流或下岗的富余人员应根据当地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

  (四)积极推进城市环卫作业服务体制改革。隶属于政府的环卫作业服务事业单位,要根据道路清扫、楼宇清洗、水域保洁等作业服务的不同特点,逐步转制成参与市场竞争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同时,要积极培育一些非公有制形式的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经过环卫行业资格认证和工商登记准予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国有、集体、私营和外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环卫作业服务体系。改革现行的环卫财政拨款方式,将“以费养人”改为“以费办事”,为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创造条件。今后,凡政府财政拨款的道路清扫、垃圾收集等经营性项目,应公开信息,打破区域界限,在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价格收费监管的条件下实行公开招投标。鼓励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法人参与投标竞争,取得道路清扫、垃圾收集项目的经营权。��

  (五)环卫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改革现有垃圾收集方式,大力开展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发展垃圾综合回收利用,培育、规范废旧物品回收市场,做好组织监管,推动垃圾收集、回收和综合利用资源化产业链的发展。��

  三、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的良性循环��

  (一)抓紧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城市中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收费要以促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已建成的和“十五”期间规划建设城市垃圾处理场的市、县可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原有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二)合理确定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合法、便民、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城市居民,可以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面积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按照现行收取环境卫生费的渠道委托社区、街道、居委会、环卫处等代收,也可以采取适合当地的其他收费方式,并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代办手续费。代办手续费标准,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有条件的城市可设立公用事业收费联合服务机构,负责城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垃圾处理费等公用事业的收费业务,方便用户缴费,并通过电子信息手段,实行收费、结算联网,逐步实现公用事业收费“一卡通”。 ��

  (三)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各地按规定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缴入当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设施的维护。对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管理,以确保做到足额征收。对不按规定随意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和查处。实施垃圾处理市场化运作的城市,应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投资商或运营商,不足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性补贴。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用垃圾处理费收费权抵押贷款,筹措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但要以当地财政的偿还能力为基础,以防范债务风险。��

  (四)对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四、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快速发展��

  (一)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及配套设施的项目建设用地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由当地政府行政划拨提供。��

  (二)城市垃圾处理场的用电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在高峰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按基价下浮60%。水价按城市公共设施用水价格执行。城市垃圾运输、处理专用车辆免征公路通行费(过桥费)、养路费。��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城市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应重点扶持,加强对城市垃圾综合利用关键性技术的科研攻关;对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堆肥生产有机肥、填埋沼气利用等垃圾资源利用成熟技术的应用要优先立项,在资金上给予支持,银行也应根据信贷政策,给予优先安排贷款。��

  (四)凡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电力、热力,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经有关部门认定,其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机组,允许并网。对并网的机组免征小火电上网配套费,所发电量优先上网。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商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根据电价管理权限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利用城市垃圾经高温堆肥处理生产的有机肥料,必须符合肥料的有关标准,防止重金属含量超标造成二次污染。农业部门应研究制定鼓励农民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垃圾有机肥的政策措施。��

  (六)城市垃圾处理运营企业和从事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回收、综合利用的企业,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各级计划部门应积极协助开展城市垃圾处理场项目的前期工作,支持项目业主申请国内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为项目报批提供各种指导和服务。省计委鼓励各地加快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营市场化步伐,对实行产业化的垃圾处理项目,按处理规模每100吨补助100万元用于垃圾处理场配套设施建设。��

  (八)凡是未按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和经营的垃圾处理设施,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保障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垃圾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抓紧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产业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全省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计划、物价、环保、财政、土地、体改等部门要加快制定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资金补助、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规划》的要求,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城市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估算、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方式、投资运营年限、垃圾处理量和处理指标要求、相关优惠政策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向社会公告,通过实行规范的招投标择优确定投资商或运营商。��

  (三)城市垃圾处理投资和运营企业要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相应的从业资质。投资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20%,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承担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拥有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承包设施年运行总成本的50%,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特许经营期满后应重新进行招标。��

  (四)加强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市场化运作的城市垃圾处理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选用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标、运行安全可靠。��

  (五)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状况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应会同建设部门定期公布各市、县垃圾处理设施达标及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企业进行监督,对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建设部门要严格管理,坚决制止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无证运营、不规范运行、污染环境的行为。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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