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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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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对内联企业内地一方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86]综号

  【发布日期】1986-07-01

  【生效日期】198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对内联企业内地一方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1986年7月1日厦府〔1986〕综号)  为妥善解决内联单位内地一方来厦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生活待遇规定:

  1、内联单位内地一方来厦人员的工资,原则上按工资地区类别高的一方标准发放。

  2、特区内的内联单位的内地一方人员,可享受厦门特区生活补贴的待遇,机关企事业单位每人每月25元,按有关规定,分别在成本和奖励基金中列支。

  3、内联企业内地一方人员的奖金、福利,原则上与内联企业厦门一方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内地来厦人员工资关系在内地,奖金在厦门发放,可不计入内联企业奖金总额,奖金另划)。为照顾内地一方来厦人员(包括常住户口与临时户口),因家庭分居两地,增加生活费用负担,可根据其来厦工作时间长短和担负技术业务任务的繁简情况,给予不同数额的生活补贴,补贴费最高标准每月不超过九十元,在成本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实际情况,由董事会或管委会决定,报厦门归口主管部门和有关综合业务部门备案。

  外地来厦独资兴办的企业和各地政府驻厦门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可参照本条款规定精神办理。

 二、内联企业内地一方申报临时户口的来厦人员在住房安排、生活用煤供应、子女入学、入托、防病就医等方面,视同本市常住户口,享受同等待遇,并提供生活方便。

  1、内联企业内地一方来厦人员的住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发售商品房时,应优先照顾供购,租用公房按公房租金标准收费。

  2、内联企业内地一方人员住厦临时户口的生活用煤,可根据批准成立内联企业的批文和公安局申报临时户口的证明,向市燃料站申报供应。燃料部门应按常住户供应量标准给予平价供应,其平议差价向市财政局报补。

  3、对内联企业内地一方人员子女的寄读入学、入托及收费标准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4、城管、交通治安、卫生管理等部门对内联企业及其职工的有关收费应按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摊派、乱罚款。

  5、市卫生医疗单位对内联单位人员就医应提供方便,可签订医疗合同,简化收费手续。

 三、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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